科研政策

[四川省科研管理政策]四川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 发布时间:2008-09-23 点击量:163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的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以下简称应用基础研究计划)是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重点解决四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科技问题的科技发展计划,是我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科技创新为主攻方向,以我省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发展中的综合性、超前性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为重点,结合国际科技发展的前沿动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的技术基础研究,为跨越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后劲,并藉以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

第三条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实施,按照“统观全局、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思想,加强原始创新,重点培育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与区域支柱产业实现技术跨越的创新源,以及增强我省优势学科群承担国家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的能力。主要支持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对科学技术进步具有全局性和带动性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第四条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申报项目指南要求;

2 、有明确、先进、可行的研究目标,具体的科学研究内容,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的研究方案以及必要的实验研究条件;

3 、有高水平的、活跃在科学前沿的学术带头人(项目第一建议人需具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已取得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岁)和精干的研究队伍;

4 、对国内外同类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有清晰的了解,且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近期可望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第五条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应充分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干的原则,既注意充分发挥国家、部门、省重点实验室(或开放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作用,支持跨学科、跨部门联合,又要注重实效、高效。合作研究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的组织实施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及评审中的回避、保密制度。

第二章 申请、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项目的评审与立项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四川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申报项目指南》。

第八条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申报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在研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需在该项目验收结题后方可申请新的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

第九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提出能否列入四川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的初步意见,并对项目研究目标、内容等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条 在综合专家意见基础上,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当年计划经费安排,并注重与后续攻关计划的衔接,确定资助项目及其资助经费,经批准后列入当年度科技计划下达实施。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通知后一个月内,认真填写《四川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任务书》,报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核准后作为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承担单位应将批准实施的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提供实施计划所需工作条件,确保研究计划的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对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采取逐项跟踪、抽查评估、滚动支持等办法加强管理。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计划下达后,于每年 11 30 日前填写《四川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本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式二份报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项目列入计划后第二年起,每年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有关专家、管理人员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抽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需进行调整和后续支持的项目,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后,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因出国、工作调动、疾病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该项研究工作;或因不可抗拒原因项目未能按计划进行,需做调整或中止的,可以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及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并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经核实批准后,正式下达处理意见。

  凡因人为因素被中止实施的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二年内无资格申请新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被中止实施的项目,应对所拨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包括扣除不合理使用部分在内的结余经费,承担单位均需在两个月内退回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对未按时返还结余经费的承担单位,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将不再受理该单位所有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直到全部退回需返回的结余经费为止。

第十四条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经费按年度下达、拨款,经费需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预算使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鼓励与部门、企业实行联合资助。凡实行联合资助的项目,需对资助金额、拨款方式、经费使用范围、各方权利及义务等与联合资助单位协商明确,并在“计划任务书”中注明。

第十六条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专著、论文、鉴定的技术成果资料等)均应标注“四川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资助项目”字样和项目编号(属多渠道资助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注明)。凡不标注者,经查实后,二年内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对各类计划项目的申请。

第十七条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及省有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的验收与结题
第十八条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四川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结题简表、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著目录等和项目代表性论著,由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报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或会同联合资助方)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签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证书》。

第十九条 需鉴定、评估的项目,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按照国家及省有关科技成果鉴定、评估办法进行鉴定、评估。项目的验收可结合其科技成果鉴定、评估进行。

  验收证书、鉴定证书和评估报告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申请新项目的有关附件。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在收到验收结题通知三个月内,应完成项目档案归档。归档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结题后,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将对结题项目进行二年的跟踪。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后二年内,每年 11 30 日前,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提交《四川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结题项目跟踪年度报告》。项目结题后取得的与该项目相关的论文、论著、专利及成果的推广应用,应在此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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